考试管理制度

时间:2011-03-28浏览:40

考试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

(一)未按规定将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未按规定关闭所有通讯、电子设备的;

(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未按考试规则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的;

(四)在试卷或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的;

(五)在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的;

(六)在课桌、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七)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九)传、接与考试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的。

(十)将试题及答案带出考场后,又交给监考人员的:

(十一)互相交换试卷的;

(十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三)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十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的;

(十五)盗窃试卷的。

第二条 违纪以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检查人员的判定为准。被举报者,通过教务部门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第三条 违反一次者,本次考试成绩记为零分。累计违反两次者,视为该生自动放弃参加中法项目的学习,学校不退还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