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护照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5-11浏览次数:7

一、办事的条件

1、本市常住居民,或居住在本市的华侨,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

2、持照人护照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关证明,经公安机关认可的,方可予以换发。

3、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4、护照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

5、持照人出生地、姓名等项目变更的。

二、办理的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在经过受理机关培训的照相点所照数码照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申领表》。

2、提交本市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提交原护照资料页、签证页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4、如系变更项目要求换照的,提供相应户籍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如持照人不具有武汉市常住户籍的,须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绿卡或定居签证)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6、下列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3)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7、未满十六周岁人员除交验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提交复印件之外,还应当:1)交验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标注有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如:能够证明其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等)及提交复印件。如父母在境外的,提交护照和境外居留证明的复印件,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户口、身份证。2)出具父母本人签名的同意该未成年人申请的书面意见,由父母陪同办理。如父或母一方未能陪同,也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同意该未成年人申请的书面意见和委托书,由陪同一方一并提交。

8、现役军人需交验所在部队军以上党委或政治机关出具的批件、军官证、军人身份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9、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10、申请必须由本人提出,提交的复印件用A4纸张。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1、本处(张自忠路306号)可受理全市城区户口居民,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周六900—1600

2、蔡甸、江夏、黄陂、新洲远城区居民必须去各自户口所在地分局受理,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3、江岸、江汉、桥口、武昌、青山、江南受理中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会展中心1楼)可受理全市城区户口居民,沌口开发区分局可受理本区户口居民,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4、长航、民航、铁路的员工申请护照必须去各自系统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四、办证时限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即签发受理回执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签发工作,制发证件。下列情况除外:

1)户口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来不满10年的;

2)持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签发的普通护照,申请补发的;

3)持用驻外使馆、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的普通护照(含延期、换补发),申请补发的。

2、加急情况:公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办理的,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是指:

1)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出国奔丧需提交死亡证明或使、领馆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探望危重病人病情诊断证明);

2)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以证明距开学日期不足30日);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需提交有效入境许可或签证);

4)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五、收费标准

普通护照200/本,加注20/项。

六、咨询电话:85395333

七、监督电话:82712357

八、互联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