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15浏览次数:817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鄂二师院行〔2015〕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外专局、省外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应围绕开放式、国际化办学方针,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服务,为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服务,为培养国际化视野的应用型人才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籍教师是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外籍教师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全校外籍教师管理工作,负责外籍教师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和外籍教师的招聘、来华手续办理、居留手续办理等各项涉外事务,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外籍教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综合治理与安全保卫处等部门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分别做好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等,外籍教师所在学院负责外籍教师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聘任管理
 
第六条  外籍教师应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使用国家外专局统一印制的框架性合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代表学校与受聘外籍教师签订,内容应包括聘期、教学任务与课时数、工资待遇与补贴、双方基本职责、违约责任等。学校应及时为外籍教师办理保险。
第七条  聘用合同是学校实施外籍教师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外籍教师工作业务考核与综合评定的参照标准。外籍教师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合同签订后,相关学院应将外籍教师视为本单位员工进行管理,如发生违约应及时通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协调处理。
第八条  外籍教师的人选由有外籍教师需求的学院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商决定。应聘外籍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发音清楚,口齿流利,有工作经验;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身体健康。
第九条  应聘外籍教师应向学校提供有效护照复印件、详细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健康证明等材料。在国内转聘的外籍教师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或推荐信。外籍教师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成分,一经查处,学校有权直接解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依法收缴其居留证件以及外国专家证。
第十条  财务处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发放外籍教师工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 美籍教师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其他国家外籍教师比照执行。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合同到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境;有继续留校工作意向的,应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协商后与其签定新的聘用合同,并办理外国专家证以及居留许可延期手续。对于合同期满离任的外籍教师,国际交流合作处应及时为其办理签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或合同条款的外籍教师,学校与其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突发事件由所在学院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业务管理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负责,为外籍教师配备合作教师和学院教学联系人,以协助外籍教师开展教学工作。
学院应在外籍教师上岗前向其介绍本单位情况,明确具体业务要求,到岗后应加强与外籍教师的联系沟通,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包括:
(一)向外籍教师说明学校和学院的人员组成、专业设置、科研工作、业务要求等情况。
(二)口头及书面及时通知外籍教师校历安排(包括教学周及期末考试时间)、法定假日调休、课时安排、教室分布及学校相关信息。
(三)组织外籍教师参加教学教研活动,听取外籍教师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妥善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时间。根据所授课程门类和工作性质,外籍教师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4学时,其中语言类不少于16学时。超课时教学工作安排与待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外籍教师应服从学校的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坚持开放式引导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对外籍教师进行教学管理。
(一)应在每学期开学前30天向外籍教师介绍所授课程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明确所开设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目标、授课对象,提供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范本、必要的参考教材和教学用品。
(二)有效组织外籍教师与合作教师开展教学合作,确保外籍教师有效融入教学体系,同时使合作教师的业务水平得到提高。
(三)与外籍教师进行日常教学规范、质量管理和考试要求等方面的沟通,听取外籍教师意见、建议。
(四)鼓励外籍教师自主编制新教材,拟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要求外籍教师开课前提交,经审定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做好外籍教师相关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和利用工作,在充分吸收外籍教师优质教学经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培育新课程或精品课程。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应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做好教学科研工作,接受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工作检查和督导。
(一)外籍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组织教学,认真备课,编写教案及其他各类教学资料。
(二)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引进使用优质的外文资料,但不得以教学名义在课堂中传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
(三)加强学生考勤和课堂管理,认真布置并批阅作业,按要求完成相关命题、阅卷和成绩登录,充分完成课外活动的工作要求。外籍教师可根据考试目标及要求选择适当的考试方式。
(四)注意仪容仪表,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课。因病或事假应提前到学院履行请假和调课手续。
(五)不得擅自承担校外兼职工作。如有需要,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保证兼职不影响在校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应协同教务处、学院对外籍教师(含兼职外籍教师)的业务表现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并将结果作为外籍教师续聘、奖励及提薪的主要参考依据。
(一)教务处、教学督导团每学期对外籍教师进行与校内教师相同的教学检查;学院组织听课评课和学生综合测评,全面了解外籍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情况,向外籍教师进行情况分析和意见反馈;出具满意度调查表、学生评教表、教学质量评价表、日常听课记录表、学生综合测评表,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二)国际交流合作处每学期协同学院对外籍教师参加课外活动的情况进行认定登记,并进行效果评估。
(三)学院应在外籍教师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根据其业务上的综合工作表现,对其进行聘用效益评估,填报效益评估表,提出续聘意见。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代课、调课、请假的应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前3天报所在学院批准。学院应将申请表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外籍教师因突发情况确实不能提交书面申请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口头申请,在1周内补交书面申请表并按以上程序履行批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所在学院应提出书面警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籍教师,可授予“优秀外籍教师”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推荐参与学校优秀教师和政府友谊奖评比。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学校和学院应创造条件丰富外籍教师业余文化生活。
 
第五章  出入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外籍教师报批手续。
(一)外籍教师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向省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局申办来华工作许可及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书。
(二)外籍教师抵汉后,国际交流合作处应为外籍教师办理居留许可、健康证、保险等在华居留相关手续。
(三)外籍教师入境到达学校7天内应前往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临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应将外籍教师基本信息及出入境情况报综合治理与安全保卫处,由综合治理与安全保卫处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外籍教师在校任教期间如离汉或出境旅游、探亲,应提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报告事由、去向和返回日期,经批准后办理好调课手续,并于返回当日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院报到。
第二十六条  外籍教师与学校解除合同关系后,国际交流合作处应收回其外国专家证,并要求外籍教师配合提供护照,将其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进行相应变更。
第二十七条  外籍教师应在与学校解除合同关系后10日内离校,离校前应到校内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退还外籍教师公寓,缴清各项费用,归还借用物品。 
第二十八条  外籍教师应在学校为其离职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出境;逾期构成非法居留的,自行承担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外籍教师离职后,如需在国内其他单位任职,可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供新的聘用证明,申请延期办理或另行办理签证与居留许可变更,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外籍教师护照、居留许可等证件遗失,应及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应协助其补办,费用自理。
第三十一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应为外籍教师提供抵汉、离汉接送服务。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外籍教师上岗前应接受国际交流合作处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主要内容为:
(一)教学任务安排与说明。
(二)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及校园教学生活基本相关信息。
(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宗教政策等。
(四)文化差异、地方风土人情、风俗习惯。
(五)学校外籍教师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外籍教师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不得以调查或其它形式进行有煽动内容或危害我国安全内容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外籍教师公寓由学校统一安排、管理。外籍教师不得在公寓内留宿他人;如有亲友来访确需留宿的,应提前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并得到批准。学生应在22:00前离开外籍教师公寓。
第三十五条  禁止外籍教师与在校学生发生性关系以及恋爱关系。
第三十六条  外籍教师不得在23:00以后外出校园;因特殊原因当天不能返回公寓的,应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三十七条  外籍教师外出离开本市或外出旅游,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外出行程安排。安全问题由本人自负。
第三十八条  允许外籍教师在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其节日、国庆日、独立日等活动;举办前应报请批准,活动中不得有反华、宣传宗教、淫秽或攻击第三国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外籍教师除享受中国法定节日休假外,经学院同意,还可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病假和事假,具体如下:
(一)外籍教师请病假,应凭学校指定医院医生证明。病假在30天以内的,薪金照发;超过30天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二)外籍教师请事假,应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并按日扣发薪金。在合同期1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未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擅离职守,旷职1天扣发3天薪金;旷职3天的按违反合同处理,应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外籍教师可通过申请担任小组长或兼职工作人员等形式参与学校外籍教师招聘管理、对外交流拓展、教学科研指导等方面工作,薪酬待遇另行商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5年7月12日